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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
【摘要】工伤认定纠纷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司法纠纷,、币工伤认定的范围又是该问题的关键,本文主要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14条和15条所规定的的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解读,从而探析该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问题。
【关键词】工伤认定;工伤范围
所谓工伤的范围可理解为:一种是工伤所包含的伤害种类范围;一种是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可以构成工伤。木文主要对第二种分类进行研究。
一、可认定为工伤的十种主要类型
1从事木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木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米经木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木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这一类案件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即职工在从事木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伤害。第二种为,职工在从事木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第三种为,职工在进行虽米经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木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伤害。
2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我国现行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文件都有详细规定,凡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职业病特征和范围的疾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该
类案件较好判断。
3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为工伤。
这一类案件有三种情况:1,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意外必须是外界的且是该职工意志以外的意外情形。这里的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均作广义认定,不仅包括职工进行生产活动所处的区域,还包括企业内的其他公共领域。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延长的工作时间,还包括职工工作间隙休息时间。2,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这里强调的是职工因为工作紧张而突发疾病而导致死亡。3,职工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为工伤。这与第二点比较相似,不同的是这里要求的是劳动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4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人身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典型的工伤标准。这里的人身伤害主要是由于外界的不法人物造成的或者某种单位其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职工在执行职务时就会当然面临着人身伤害的危险。
第一种,因履行职务遭受的不法分子的人身伤害。这里与上述第三类的第一种情况不同,这里要求是职工履行职责,而上述第三类则是职工面对侵害企业利益的的第三人时自发的对
其进行打击的行为。第二种,因履行职务而遭受的来自工作行为的人身伤害。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是巧条规定的视为工伤的第一种情形。
6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视为工伤。这一类也是第巧条规定的视为工伤的情形。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从事抢险、救灾、旧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受到伤害,即与其工作职责无关的或者与企业利益无关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巧条规定了三项视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二条为,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该规定不要求职工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时间内,也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为了木单位的利益而为该行为。这一点是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所规定的工伤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的突破,是一般工伤外延的延伸,
范围的扩展。需要注意的是木条中规定了工伤的人群不包括非职工人员。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上,发生无木人责任或非木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
木条规定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职工所发生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损害发生在职工上下班规定的时间。第二,职工所发生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损害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这里对“上下班途中”应做正确理解,这里应该指,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径内。第三,职工所遭受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无木人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不在于木人。这一要件的证明主要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鉴定为主。
10除了上述规定的可以算作工伤的情况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三种不得认为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加之司法解释,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有六种:第一,职工在进行犯罪或者违法行为时所受的伤害不构成工伤。第二,职工因自杀或者自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第三,职工因打架
斗殴而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第四,职工因酗酒而遭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第五,职工因蓄意违章而遭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第六,其他行为。
生产活动各种各样,我们并不能穷尽列举,工伤认定的范围应该随着生产生活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只有因时因地制宜不断探索,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宋杰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26)
[2]陈敏浅谈边缘化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J]新余学院学报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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