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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动物保护主义的兴起推动了环境伦理学界和法学界对动物法律地位的研究与探讨,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将动物的法律地位由客体升格为主体才能真正实现对动物的尊重和保护。文章论述了上述观点,不仅在现实中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并且会对人类现有的法律体系和伦理观念带来巨大挑战。
关键词:动物;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环境伦理学;动物保护
1 动物主体论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1.1 环境伦理学依据
(1)以彼得·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1975年,彼得·辛格在其代表作《动物解放》中从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出发,历数人类对动物的种种虐待,批评“大多数人都是物种歧视主义者”。功利主义宣扬平等和功利的价值理念,在彼得·辛格看来,动物同人类一样,具备感知痛苦、欢乐的能力。因此,从感知能力的角度出发,处在同一个自然环境中的人和动物应具备平等的利益。人类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己所不欲的痛苦施加于动物之上对动物进行利用,正如同白种人不应奴役黑色人种,男性不应歧视女性一样。彼得·辛格认为,“物种歧视主义者”同“性别歧视者”以及“种族歧视者”并无不同,既然人类为了消除同类间存在的不平等进行了妇女解放运动和黑奴解放与动,赋予了女性和奴隶平等的主体地位,那么同样也应开展动物解放运动,将动物从实验室、餐桌、农场中解放出来,给予动物主体地位。
(2)以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是建立在对功利主义的动物解放论批驳的基础之上的。在他看来,功利主义的强调的是“最好的结果”,用彼得·辛格的观点来说就是“快乐的最大值”。而如果人类认为无限制地利用动物所带来的快乐大于动物所感到的痛苦,那么对动物的虐待也可能得到“最好的结果”。因此,立足于功利主义的动物主体论并不能够真正地为动物谋得福利,人类必须认识到动物的“天赋价值”,从而承认动物的主体性。汤姆·雷根认为,人类对自我天赋价值的尊重树立了人类的权利观,即人的天赋价值具有被尊重的权利。因此,只要人类承认动物绝不是为人类而存在的,就是承认动物有独立于人类的天赋价值,而这种天赋的价值同样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在实践中,人类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权利得到保护并能有效行使,那么自然而然,动物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也能够得以确立。
(3)以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为代表的生态整体主义论。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认为,旧生态伦理学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其观点都是从保护人类利益出发,没有将自然界看做一个完整的整体。生态整体主义论认为,自然界不是为人类而存在的,人类只是有幸站在了自然界食物链的顶端。自然界中的每一环都应关注自身活动对该整体的影响,而对生态具有最大影响力的人类更应发挥自身的正面影响去保护其他物种。动物同人类一样也应被视作主体看待,得到应有的尊重。
1.2 法理学依据
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张并非禁区。回顾历史,法律关系主体既然能够从部分自然人扩充到全部自然人,从有生命的人扩充到无生命的法律拟制人;那么更进一步,从人扩充到动物似乎也并非不可能。古罗马法中,最初只有“家父”——即家庭中辈分最高的男性享有主体地位,具备完全的法律人格,而家庭中的妻子、子女、奴隶等均受“家父”支配,基本不具备独立的人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并逐渐得到社会认可获得主体地位。平等观念的广泛传播解放了黑人、奴隶,在他们的不断抗争下,其主体地位也被法律所承认。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企业,为了促进投资、发展经济,“法人”这一拥有主体地位,具有自由独立意志的法律拟制人应运而生。动物主体论者不断质问,为什么可以拟制“法人”这一法律主体,却不能将有生命有情感的动物视作主体呢?
1.3 动物主体论的立法实践依据
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典一直是其法学研究成果和最新动态的集中体现。而奥地利和德国两国都在其民法典中表现出了一定地支持动物主体论的倾向。1988年,奥地利通过了民法典修正案,新增的第285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到特别法的保护。”无独有偶,1990年,德国通过了对其民法典的修订,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下新增如下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保护”,《奥地利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动物主体论者的观点提供了立法实践的……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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