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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组织内部重大事务。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决策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并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在本会负有重要责任的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常务理事由理事推荐,经理事会协商或选举产生。
(四)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向理事会推荐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名单;
3、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4、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主持起草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负责对本会下属分支组织进行指导和常务工作管理;
8、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教育管理专业中心组
(一)“专业中心组”的设立
根据本会会员结构特点,经市教育学会同意,本会按会员来源类别,设立若干“专业中心组”。“专业中心组”是本会为便于组织不同类别的会员有效地开展活动而设立的基层组织,不是独立于本会之外的社会团体。
各类会员“专业中心组”具体名称如下:
1、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中心组。主要会员是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优秀管理人员。
2、学前教育管理专业中心组。主要会员是幼儿园的主要领导和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3、小学教育管理专业中心组。主要会员是小学的领导和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4、初中教育管理专业中心组。主要会员是初中学校领导和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5、高中教育管理专业中心组。主要会员是普通高中学校领导和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6、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专业中心组。主要会员是中等职业学校的领导和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7、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管理专业中心组。主要会员是九年一贯制学校的领导和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8、民办学校教育管理专业中心组(到时机成熟时设立)。
(二)“专业中心组”的职能任务
1、根据本会的工作要求,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社团学术活动。各中心组开展活动应当事先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并在会议通知上加盖本会印章。
2、向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督促会员履行义务。
3、负责组织发展新会员。
(三)各“专业中心组”的组织管理
1、各“专业中心组”主要成员由各区会员推荐一名会员代表组成。被推荐者一般应为所在区域内同类学校中的优秀校长,且愿意成为本会理事单位,热心参与本会活动。
2、各“专业中心组”召集人原则上由本会副理事长兼任。中心组召集人可以由中心组成员民主推选,也可以由本会理事联名推荐由中心组成员认可同意。
3、个人会员数量较多的“专业中心组”,可以遴选部分优秀会员组成骨干会员队伍,以便带领其他会员有序开展活动,提高活动质量和效率。
4、“专业中心组”主要成员要主动积极支持召集人的工作,合作完成本会委托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做好会员联系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为推进学校教育管理改革创新,本会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在本会活动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凡登记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学校即为本会会员单位。只有会员单位的负责人才有资格被推选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其所在学校为本会的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并由本会颁发“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证书。
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优先享用本会组织的课题指导、实验基地、会员培训、成果评奖、评先晋级、品牌推介等不同层次的优质资源。
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内要承办一次本会有关专业中心组开展的小型学术交流活动。每个常务理事单位在每届任期内至少承办一次本会主办的较大型学术交流活动。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教育管理培训研修、教育考察等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顾问团队
为不断提升本会各类活动的专业水平,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士做为本会的专家顾问团队:
1、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
2、长期从事学校管理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具有先进思想理念和丰富实践经验,为教育管理改革做出过较大贡献,身体健康、德高望重、与时俱进的退休老领导;
3、热爱教育、懂得教育、长期从事办学实践探索,取得了优异的办学业绩,在同行内享有广泛影响的知名退休校长。
第五章 秘书处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人员组成及分工
1.秘书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2.秘书长由秘书处挂靠单位(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委派1名同志兼任,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负责策划和组织本会各项工作,领导和主持秘书处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3.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做好秘书处日常工作,重点负责做好会员联系和组织协调工作。
4.秘书处设秘书若干名。其中,常务秘书一名,各“专业中心组”分别设立秘书一名。秘书由秘书长和中心组负责人提名,并报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十八条 秘书长职责任务:
(一)主持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总结报告;
(三)负责传接上级学会和有关方面的会务信息;
(四)负责接待和处理本会会员提出的诉求和有关信息;
(五)协助市教育学会做好本会财务收支管理,并对理事会作出报告;
(六)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开展本会活动,签发各种会议活动通知,并负责向市教育学会报备核准;
(七)组织编印本会内部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专业信息资源;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开展教育管理改革研讨交流活动,是促进本会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组织一次会员论文征集活动。凡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要积极主动献计献策,建议、参与或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研讨交流活动,为促进我市教育管理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条 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包括各专业中心组开展的小型交流活动),均应由本会秘书处初审,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大型活动还要向市教育学会领导请示。本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所发出的通知均应加盖本会公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中心组”每年至少要组织会员开展一次专题研讨交流活动。各“专业中心组”开展研讨交流活动,由中心小组提出申请,拟订活动方案报秘书处审查同意,报本会理事长审批,并由本会秘书处下发加盖公章的活动通知。
未经本会秘书处签发的活动会议通知,任何人不得以本会名义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活动的,本会有权进行劝止,劝止无效者可以视为违反本会工作规程,将追究有关责任。会员单位之间开展一对一的相互交流活动,不在此列。
第七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会员单位赞助、政府项目资助,社会机构捐助;
(三)本会依法组织的活动、咨询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为:
1.个人会员每届登记一次,每届会费100元,于会员登记时连同会员登记表一次缴纳。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酌情减免少数特定会员的个人会费。
2.单位会员每届登记一次,每届会费1000元,在会员登记时一次性缴纳,免费获赠本会内部信息资料。可免收3名来自本单位的个人会员费。
第二十四条 担任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学校,除按照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之外,还要提供适当赞助费,每届赞助费最低为1000、2000元。赞助费连同单位会员费在换届登记时一次缴纳,可相应免收4名、5名来自本单位的个人会员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会务活动、信息资料服务、专家咨询指导等,并按适当比例提供部分经费支持各“专业中心组”开展常规活动,不得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费用收支遵守市教育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市教育学会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所有收费项目均有市教育学会开具正式收据,任何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收取费用。
第八章 规程的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规程报市教育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B、武汉市教育学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登记表(2012—2015年)
所在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会员证编号: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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