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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消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进行分析,从法律角度认识“知假买假”行为及其与“惩罚性陪尝”的关系,其中涉及到《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最后从鼓励社会打假行为角度对知假买假处理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使“知假买假”规范化,真正达到打假效果。
本文来自职称论文发表网的竭力网络搜索和整理得来的。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打假;消费者权益保护
1 《消法》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是《消法》惩罚性赔偿的标志,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应包括以下要件:
1.1 惩罚性赔偿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在《消法》惩罚性赔偿中消费者是权利主体,经营者是义务主体,两者通过提供和接受(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是特殊的合同关系,只有在消费领域中才发生《消法》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在这里需要准确理解的一个概念是“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因此,消费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的过程,包括自己消费或者是用于家庭消费,也包括储存和赠送;二是消费者为个人,单位不属于弱势群体,其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属于消费行为,而是一般合同行为,不应作为消费者,不适用《消法》。但是消费者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买受人,消费者可以直接购买商品也可以是商品使用人,可以是服务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实际接受服务的人。
1.2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根据《消法》49条,经营者只有在对消费者存在商品或服务的欺诈时才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就需要对欺诈做全面地认识,《<民通>意见》将“欺诈”规定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欺诈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欺诈者有主观上的故意。这是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即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属故意为之,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过失而误导对方不属于欺诈行为。这里就涉及到了“故意”的举证责任问题。因为考虑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不对等地为,信息不对称,举证能力不对称等,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得举证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由经营者自己证明其不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
(2)欺诈者实施欺诈行为。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是欺诈的客观要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是指向消费者告知虚假情况,如,误导性的虚假宣传;后者是指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如负有告知义务的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保持沉默。
(3)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形成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做出某种意思表示。即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对于此项是否作为欺诈的构成要件学界存在争议,本文认为,既然《消法》未对经营者的欺诈作特别规定,就应使用《民通意见》对于欺诈的规定包括“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1.3 消费者受到损害是否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对于消费者受到损失是否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了以上两个要件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欺诈而产生了消费行为,消费者当然的就受到了违约损害,产生违约损失。《消法》49条所规定的“……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的“受到的损失”应理解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是产品侵权责任的依据,是经营者第一次赔偿的依据与其后“增加赔偿额”的确定没有联系,“增加赔偿额”是对经营者的惩罚,是“惩罚性赔偿”,它不以消费者实际损失为依据,而以“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为依据。而且参考《食品安全法》96条的关于“十倍价款”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显然不只是“十倍价款”还包括损失赔偿。因此《消法》所称“增加赔偿”不应作“双倍(价款)赔偿”理解,而应理解为补偿损失+惩罚性赔偿(一倍价款),否则《消法》就很可能达不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效果,例如,消费者花费30元购买1个劣质开水瓶,在使用过程中爆炸,造成消费者右眼受伤,花费2万元,如果经营者只赔偿“双倍价款”显然不能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虽然损失是赔偿的基础,无损失也就无所谓赔偿,但当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存在欺诈时,消费者的违约损失当然存在,被前两个要件所包含,且“增加赔偿额”不以实际损失而是“价款”为依据,所以消费者所受损失不是惩罚想赔偿的要件。
2 “知假买假”之认识
2.1 “知假买假”行为中欺诈的理解
“知假买假”顾名思义就是明知道是“假”而自愿购买(或接受服务)。“知假买假”可能产生三种结果:①“知假买假”而消费。例如,因经济条件或生活需要而购买盗版书籍、仿冒服饰等;②“知假买假”而索赔,其目的是为了得到“加倍赔偿”,因为加倍赔偿是应消费者要求而产生,因此消费者可以自行处置,在“买假”后与经营者协商,私下处理,获得一定利益;③“知假买假”而打假,及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打击不法经营者,在“买假”后一般通过诉讼或其他公开方式曝光事件,达到打假目的。对于第一种情况,一般来说经营者所提供的“假商品”、“假服务”,市场上的消费者(不特定群体)都是心知肚明的,因此,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并不存在欺诈,并且购买者用于消费也很少因此发生纠纷。后两种情况,经营者存在误导消费者或者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对于市场上的消费者(不特定群体),经营者存在欺诈。但是,某特定消费者可能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或者信息已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误导或虚假情况,那么该购买者之后的购买行为就不是“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做出”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这一特定购买者来说,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不成立的。根据《消法》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主体经营者与消费者都是确定的,欺诈也应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因此,对于“知假买假”来说,不论是那种情况,经营者都不存在欺诈行为。
“卖假”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是“买假者”明知,这就涉及到对是否“明知”的举证责任问题。这一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购买者不必证明自己“不知”,而一般推定其“不知”。经营者证明“买假”者“明知”操作起来并不容易,例如,可以根据购买者掌握的知识,但就算“买假”具有专业知识也并不一定在某次具体购买行为中就一定能够判断;比较有效地做法是根据其掌握的信息。例如,内部工作人员或与可能掌握内部信息的人;或者是能够证明其一次购买后经他人鉴定而知悉真实情况又重复购买的。
2.2 “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
“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不能做简单的判断,即不能经根据购买者购买行为是不是发生在知道经营者有“假”的情况存在地前提下来判断,不能认为购买者明知道“假”依然购买而判定其不是消费者。在前面一部分对消费者的阐释中,本文已指出消费者判断的两个标准即“个人”及“为生活消费”。因此,判定“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也应参照着两个标准。“买假”者是不是“个人”很好判断,问题的关键是是否为“生活消费”。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购买消费品当然是因生活需要,进行生活消费,而对于“知假买假”者来说就难以确定。经营者难以证明“买假者”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除非“买假者”自己承认,有人建议根据购买次数、购买量来确定,但这种方法并不合理,“买假”者也可能是为了送人或者收藏。有的根据“买假”者主观上“明知”,买假后又进行索赔来判断其是为了获利而非消费,这样就又回到前面的证明“明知”这一问题。因此,不能断然地认为知假买假者就是或不是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只要经营者有足够证据推翻“买假者”作为消费者的任一条件,就可以认为“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否则“知假买假”者就应作为消费者看待。
2.3 “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
通过以上对《消法》惩罚性赔偿及“知假买假”的分析可以看出,“知假买假”明显缺乏《消法》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首先,“知假买假”者的权利主体资格有待确定,存在无资格的情况,可能造成主体要件缺乏;其次,“知假买假”情况下,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缺乏客观要件。因此,即便“知假买假”是一种消费行为,“知假买假”者具有了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但因为缺乏经营者对消费者者的欺诈行为,“知假买假”也是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的。
除了《消法》涉及到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涉及到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例如,《产品质量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其对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限定条件是:适用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侵犯的是人身权益。因此其并不限定“欺诈”的存在,“知假买假”者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涉及了消费者可以获得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规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与《消法》相比,其不要求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只要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那么“知假买假”者就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3 “知假买假”处理建议
虽然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知假买假”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但其范围有限,例如缺陷产品、人身权益、食品等限制,《消法》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对“知假……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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