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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达到不同目的,组织内部往往设置许多监督主体,如财会部门、审计部门等,而监督主体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协调监督主体间的关系,整合组织内部的各种监督资源,既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是一个组织健康运行,科学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内部监督;职责;关系;协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1 常见的内部监督机构
1.1 纪检监察部门
在基层组织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是一个联合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之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具有政府行政管理性质之监察机构的合署办公机构的简称。其职责与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分属两个系统。
1.1.1 纪检委的职责与履行职责的法律性依据
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也是党的各级纪检委的职责。
纪检委履行职责的法律性依据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试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等。
1.1.2 监察机构的职责与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
2010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指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该规定,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为了依法“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而在政府系统设立的行政机关。但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因此,象公立高校、医院等组织,为了促进本组织的廉政建设、改善其行政管理、提高其行政效能大多设置有监察机构或岗位。其职责是: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包括:检查组织内部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者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等。
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业务的法律规章制度等。
1.1.3 纪检监察监督的特点
(1)纪检委监督的特点。纪检委监督是一个政治组织内部的监督,不仅具有鲜明的阶级立场而且范围也有限制,党组织以外的人员与行为不受监督。但是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长期的成长和奋斗经历,使本党的宗旨、目标与中国全体人民或公民所追求的最终利益目标相一致,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也是整个中国经济社会监督体系中的重要方面。对企业等组织而言,党内监督也是本组织管理的重要方面,实践证明,风清气正的党组织往往是企业等组织事业蒸蒸日上的带头人,而清正廉洁也正是积极健康、蓬勃向上组织文化的重要内容。
(2)监察机构监督的特点。监察机构监督是一种政府行政性的监督,应当说,监察监督的范围比较广,涉及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就一个“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而言,监察的监督的范围涉及到组织内部的各个方面,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1.2 内审部门
1.2.1 内审部门的职责与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
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同时第九条还规定了内审计部门按照本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所履行职责,即:对本组织及所属组织(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组织及所属组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组织内设机构及所属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组织及所属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组织及所属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组织及所属组织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等。
内审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2.2 内审部门监督的特点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组织内部的管理问题越加重要,内部审计作为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倍受瞩目。近年来,内部审计被赋于更加丰富的内涵,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也更加宽泛。与组织内部其他专业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客观公正性。内部审计毕竟是审计的一种,带有审计的一般特性,这就是客观公正性,只是因为内审部门独立性较差而弱化了客观公正性;②专业综合性。2003年中国内审协会在《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规定;“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定义清楚地表明了内部审计监督涵盖了组织内部经营管理的所有层面。
1.3 财会部门
1.3.1 财会部门的职责与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财会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财会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业务的法律规章制度等。
1.3.2 财会部门监督的特点
(1)合规合法性。财会部门对各类业务活动的监督表现为各类业务活动中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现行的各项财经法纪和规章制度。无规矩无以成方圆。财会部门的监督就以现行的“规矩”为前提,即使是现行“规矩”不妥、不合理。
(2)及时连续性。只要组织存在或运行,就会发生经济业务,就会发生资金所有权的收入与付出,财会人员也就必须参与其中,否则就无法实现经济业务活动中的价值流动,而财会人员的参与过程就是实施会计监督的过程。
(3)信息综合性。资金犹如“血液”,财会部门就是“心脏”。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均离不开“血液”的流动与“心脏”作用。组织的经营管理状况均可通过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因此,财会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也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组织的重要信息中心。
1.4 监事会
1.4.1 监督事会的职责与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组织中,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职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于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设置了监事会这一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等。
监事会所依据的法律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条例,以及国家或本组织制订的相关业务的法律规章制度等。
1.4.2 监事会监督的特点
(1)治理结构制衡性。监事会作为现代企业组织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是对组织内部的决策系统与执行系统的制衡。
(2)适时性程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以本组织的章程为依据,按照章程规定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实施监督。
2 监督主体间的关系及协调原则
2.1 监督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
2.1.1 监督主体
从哲学角度讲,主体是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其实,上述存在于组织内部的监督均属组织管理范畴,因此,从管理学角度讲,主体是指掌握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决定管理方向与进程的机构和人员。缘于此,监督主体可理解为根据法律规章行使监督权力、承担监督责任并实施监督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不难理解,上述所列部门或机构及其所属人员均是监督主体。当然,就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而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表明,纪检委只是监督主体之一,党的各级组织及全体党员均为监督主体。
2.1.2 监督主体间的关系
(1)分工协作关系。作为组织内部的监督主体,因实现组织目标而存在,又因专业不同而分工。因此组织内部的监督主体间主要是分工协作关系。
(2)相互监督关系。由于各个监督主体分处不同业务领域,且一个健全的组织内部是不可能有监管盲区的,因此相互监督也是组织管理成熟的表现。
2.2 协调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监督是管理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不能不顾成本与组织规模一味地“细划”监督,造成管理成本过高;另一方面,科学地健全规章制度,不能将被监督者视为“完全的经济人”,以避免草木皆兵,焕散人心最终影响监督效果的做法。
(2)系统性原则。各监督主体尤其是业务相近或相通的主体之间,应进行适当归并,或主体归并或业务归并,避免职能重叠、推委扯皮等现象。
3 监督主体间的协调
3.1 设立监审部门
随着组织内部管理问题的凸现,内部审计业务已不限于纯粹的财务收支等经济行为而是扩展至组织内部的各个业务领域,事实上国外已将内部审计监督作为各种业务监督的再监督。与此同时,如上所述,监察部门的监督内容重在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规范性与程序性,这与内部审计扩展后的部分业务相重叠,而内审部门的权威性却不及监察部门。二者合署,职能上优势互补;效果上相得益彰。
3.2 均衡组织治理结构
2009年原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要保持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前提是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更要坚持规范运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最难的一个课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一直存在着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一些国有独资企业还是按企业法注册、运转,仍然是总经理负责制。一些国有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虽然建立了董事会,但是……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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