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学会 |
作者 :上海市建筑学会 | | 更新时间:201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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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筑学会成立于1953年7月,是上海建筑界最专业最权威的科技学术团体之一。五十多年来,历届学会领导人金瓯卜、罗白桦、陈去非、吴景祥、罗小未、郑时龄都是建筑行业的资深专家、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2009年5月学会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了新的理事会,现任理事长是吴之光先生,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是曹嘉明先生,副理事长是伍江、丁洁民、黄岗、俞斯佳、卞家骏先生。
学会承担着团结和组织建筑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普及、科技推广和共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的重任。在上海市政府和中国建筑学会的大力支持下,学会与全市各建筑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单位和广大专业设计、科技工作者一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目前学会下设建筑设计、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建筑施工、建筑电气、建筑暖通、建筑给排水、建筑动力、市政交通、建筑经济、室内外环境设计、绿色建材和节能、历史建筑保护、村镇建设、情报信息、生态建设等十六个专业委员会和科普、学术、咨询、组织等四个工作委员会。学会常年组织各种类型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举办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学术研讨会。学会组织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学会承担接待来自港、澳、台、国外建筑业同行以及兄弟省市建筑界来沪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第十届建筑学会理事会于2005年3月成立以来,进一步加强沟通,整合建筑行业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扩大宣传、共同发展,致力于更好地为各成员单位和会员服务,为社会各界服务。2005年上海市建筑学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共同举办了沪港两地旧区重建及旧建筑保育研讨会,在沪港两地分别进行了学术演讲和现场观摩,取得了圆满成功。2006年学会组建了秘书处和信息部,加大各项工作的推进力度。2006年在各成员单位和会员的支持下,学会组织专家完成了“中国青少年科学素质培育行动计划上海试点项目”《摩天大楼》资料包的编撰和教师培训工作,得到主管部门的好评。学会为嘉定新城建设提供了科技咨询服务,引起嘉定区主管领导的高度重视。学会积极参与第十二届亚洲建筑师大会•上海论坛的组织工作,得到亚洲建筑师协会和中国建筑学会的赞赏。在中国建筑学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领导的支持下,学会从2006年起已连续成功地开展了上海市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的评选活动,实现了广大上海建筑师长久以来的愿望,对繁荣建筑原始创作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导向作用。2007年学会与上海市绿色建筑促进会共同在上海市的绿色建筑评价、全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双百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中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参加学会组织的专业考察活动的建筑师出现在西班牙、瑞士、日本和祖国晋西北的新老优秀建筑群里,与国内外同行广泛交流、切磋技艺,加深了友谊。2007年起学会编印的会讯每月送到新老会员的手里,受到大家的欢迎。学会热情接待了来自日本、美国、多米尼加、西班牙、俄罗斯、巴基斯坦、印度、朝鲜等国的朋友,介绍在上海的建设发展中学会成员的杰出贡献,得到来宾的由衷赞叹。
2008年1月,上海市建筑学会首次召开了有广大会员出席的学术年会,中国建筑学会宋春华理事长到会致辞,并与郑时龄、何锦堂、戴复东、魏敦山院士和崔恺大师、伍江教授分别作了精彩的专题演讲,有900多位新老会员欢聚一堂,参加主、分会场的交流活动。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积极参加汶川地震救灾工作。在改革开发30周年之际,学会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浦东新区政府、市科学技术协会等主办单位的委托,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于2008年9月至12月承办了“改革开放30年上海城市建设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和“上海城市建设发展论坛”,评选出30个金奖、30个银奖、58个优秀奖和46个提名奖,获得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上海市建筑学会于2009年9月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授予最高级的“三星级学会”称号。
上海市建筑学会不断壮大会员队伍,加强为会员、团体会员和社会服务,激励广大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创作热情和探索精神,为科教兴市、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2、上海市建筑学会章程
(2009年5月22日经上海市建筑学会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建筑学会。英文名称是 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缩写为ASSC。本会会徽由金(银)柱斗拱图案配以红、白、兰底色构成。
第二条 本会是由建筑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建筑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建筑领域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和科学普及,实行民主办会,开展学术的自由讨论,促进科学技术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住所设在上海市卢湾区南昌路47号3号楼3213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为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业务;
四、举办专业奖项评选、论坛展览、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五、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建筑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六、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主办本会网站、会讯,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七、积极开展业余科技教育,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进修班等,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九、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部门和上海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城市建设、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建材、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资质认证、资格培训、成果评估、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科学普及、专业评奖、展览考察等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外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在上海地区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设计、规划、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务等业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科技实力和经营业绩,有个人会员3人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外籍团体会员:
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设计、规划、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务等业务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相关企业在上海地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机构(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开展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介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外籍团体会员,按章程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个人会员:
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四、准会员:
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建筑科技人员。
五、学生会员:
经高等院校院系推荐,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即终止。
六、域外会员:
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有较高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
七、资深会员:
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科学态度严谨的本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
2、对本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
3、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者;
4、曾任本会专业委员会主任者;
5、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的建筑科技专家;
6、从事建筑各专业工作 30 年以上,会龄在 10 年以上的建筑科技工作者;
7、获得相当于部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并持有相应证书、奖状者。
八、荣誉会员:
对建筑理论、教育、设计、科研作出了卓越贡献,在国际建筑界具有重要影响,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外籍团体会员:
各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缴纳会费,接纳为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
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盖章推荐并有一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按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缴纳会费,接纳为本会相应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三、资深会员:
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有二名资深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缴纳会费,接纳为本会资深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四、荣誉会员:
本会荣誉会员由常务理事提名,填写荣誉会员提名表并附被提名人详细资料一份,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通知荣誉会员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外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域外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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