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 |
作者 :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 | | 更新时间:201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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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听取秘书长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教育科学院,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所属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室)负责人年度工作会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由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名誉会长:
洪 虎 谷长春 徐如人 陈谟开 刘中树
顾 问:(按姓氏笔画排序,共5人)
杜立政 李 玉 张福良 姜会林 徐毅鹏
会 长:
李 军 吉林省教育厅 厅 长 教授
副会长: (按姓氏笔划排序,共10人)
于化东 长春理工大学 副校长 教授
王之虹 长春中医学院 院长 教授
王胜今 吉林大学 副校长 教授
刘勇兵 吉林省教育厅 副厅长 教授
李绍敏 空军航空大学 校长 少将
张 旺 吉林省教育科学院 院长 教授
金炳珉 延边大学 校长 教授
赵 继 吉林大学 副校长 教授
郭庆海 吉林农业大学 校长 教授
盛连喜 东北师范大学 党委书记 教授
秘书长:
刘黎莉 吉林省教育科学院 副院长 编审
副秘书长:
袁海军(常务) 吉林省教育科学院高教所 所 长 研究员
靳国庆(兼) 吉林省教育厅高教处 处长
王玉兰(兼) 吉林省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办公室 副主任 研究员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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