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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

作者 :中国教育学会更新时间: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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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官方网站地址:http://www.cse.edu.cn

A、中国教育学会简介
  中国教育学会成立于1979年4月12日,是全国群众性学术团体。
  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学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和推广;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举办基础教育的实验学校开展培训活动;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组织教育评价活动;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学会成立以来,在业务范围内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04年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教育部原党组书记、部长陈至立指出:“中国教育学会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教育科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军,是推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支积极力量,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学会工作完全符合国家改革发展的大趋势,是卓有成效的,是具有旺盛生命力的。”
  学会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自愿组成,到2006年底,有分支机构49个,单位会员51个(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原计划单列市的教育学会和其他教育学术团体),各级会员约有85万人,是目前全国最大的教育学术团体。
  学会主办综合性教育学术刊物《中国教育学刊》。
  学会第一届理事会(1979-1983)会长为董纯才,第二、三、四届理事会(1983-2000)会长为张承先,第五、六届理事会(2000-  )会长为顾明远。

B、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 CSE ) 。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举办基础教育的实验学校,开展培训活动;
  (六)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七)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八)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由本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 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如果有候选人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任职年龄时,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
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
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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