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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实名制下如何保护隐私权

作者 :李拥政更新时间:20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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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手机、购房、上网、各行各业,各种商业实名制的实行,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大势所趋,随之而来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商业实名制是否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所谓商业实名制,就是在诸多商业行为中,要求用户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真实身份的有效身份证件(比如身份证),不允许使用假名或化名。
   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现代社会人们追求个人生活私密性的趋势,要求法律应该保护公民隐私权,这与商业实名制并不矛盾,二者并非有你没我的正面冲突关系,他们完全可以协调起来。
   一、商业实名制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会十全十美,白璧无瑕,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件事情只有绝对的好处。具体到商业实名制,它最被反对者诟病之处就是有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概念是由美国人沃伦与布兰代斯最早提出的。1890年12月,两人合写的名为《隐私权》的文章,发表在当月出版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在该文中,二人把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和“不受干扰的权利”。
   我国民法专家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二是私人活动;三是个人领域。任何个人隐私本质上都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
   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对人们隐私权的保护很不够,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但其他法及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商业实名制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不可否认,一旦实行了商业实名制,自然会增加一份隐私被泄露和曝光的风险。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个号称世界上最大的中文搜人引擎,只要你输入想查找的人的姓名,那么他(她)的相关信息就会呈现在你的面前。搜人网站无疑是在出卖人的隐私。但细想想,这并非是商业实名制的错,是人的错。因为我们每个人在公安部门都有个人的详细登记资料,需要商场送货上门时也会告诉其我们的姓名、住址、电话等,医生知道我们的疾病情况,银行知道我们的个人信息信用情况,那在此我们为何没有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实名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不是实名制惹的祸,而是有人利用实名信息侵了权。这就好比我们都明白刀可以杀人,却只有杀人犯才去杀人一样,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知道了别人的实名信息也不会去侵权,但另一些人就会。也许有人会觉的,不实行商业实名制不就可以避免隐私权被侵犯了吗?笔者认为,那样充其量只不过增加了点这些人获取实名信息的难度,但如上所述,现实生活中能够合理合法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很多,对于那些处心积虑想获取该信息的人,并不困难。
   人之所以不去违法犯罪,一是自律,即道德;二是他律,即法制。近期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高价收购私人信息的事件,在许多行业里,都有一些专门收购和买卖个人信息的“生意人”,一条信息费价格从几角钱到十几元钱不等。全社会都有一种不健康的心理,认为老实本分遵纪守法吃亏,投机钻营违法犯罪有利可图,这种群体的普遍违法潜意识相当可怕。应该说现在靠自律作用微乎其微,而他律,即法律的跟进又很不及时,造成当今违法犯罪的成本低廉,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样又给社会一种不好的暗示作用,形成恶性循环。
   刀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于杀人;炸药可以用来爆破开采,也可以用于战争涂炭生灵。工具无辜,关键在于使用工具的人,运用失当,弊大于利;运用得当,造福无穷。
   那么,怎样才能减少商业实名制带给我们的不利因素,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呢?
   二、商业实名制下如何保护隐私权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推出,任何一项权利的保护,都是一种利益权衡之后的选择,一个好的制度,只能表明其代表了多数人的利益或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并不代表其不存在弊端,而这些弊端要充分考虑并予以避免。公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冲突的结果,各国大都选择了“名人无隐私或少隐私”,名人让出一部分隐私权给公众知情权。警察紧急情况下可不出示搜查证进行搜查,这应该是有侵犯人权的嫌疑,国家一般选择其他权利给紧急搜查权让步。尽管商业实名制与隐私权并非正面冲突关系,但毕竟增加了隐私权被泄漏的风险,应该从多方面着手,减少其对社会的副面影响,保护隐私权不被侵害。
   (一)加强相关法律建设,重在有效落实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在司法实践上确认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加以保护。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缺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领衔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之内,不论是名片店私自留底名片、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等,都属违法,将被追究责任。事实上,档案法、银行法、医师法等,都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关键是这些条款不能得到有效落实,这也是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在现实中的常见待遇。
   我们应该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措施,形成我国隐私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并逐渐向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靠拢。首先应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进而尽快制定出台《隐私权法》,建立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重点抓落实,见实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奖惩制度,有效根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沉疴痼疾。
   (二)加重信息掌握机构的法定职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人们之所以在公安或其他政府部门采用实名而不太担心隐私权被侵犯,既是基于对政府部门最起码的信任,也是因为在此基本不涉及商业利益和商业竞争。而在商业系统,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你死我活”的激烈竞争使然,各商业主体都会使尽浑身解数,甚至不择手段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不得不令人担心,一旦这些商业主体掌握了我们的实名信息,有谁能保证他们不会将此信息用于扩散、公开、转卖进行营利活动。
   保护个人信息,不能仅靠掌握信息的机构自律,而应该由外部的无利益关系的职能部门他律。对于掌握个人实名资料的机构,其信息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的培训和学习,对其定期考评,以决定他们是否有资格来经营这些业务,如果这些机构不能够本着尊重个人隐私权的态度合法地使用该资料,应该由其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应明将查询、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限定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对公民实名资料不得任意查询。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加大掌握实名信息主体及中间商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侵犯。
   (三)不断更新技术,保护实名信息。
   英特尔公司1999年就曾经在其PⅢ处理器植入“安全序号”,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在网络中的身份极易识别,从而可以监视用户接、发的信息。对于类似侵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目前,关于网络隐私技术保护的最著名的软件是“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P3P的工作过程是:用户可以将它的个人隐私偏好设定在该软件的选项中,可设定为在任何网站收集或贩卖个人网上信息的时候,不进入该站点或者提醒用户。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张”,要想防止此类高技术侵权行为,必须由国家出面指导相关部门大力开展技术研发,防止各类侵犯隐私行为。
   (四)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打击假冒、伪造证件行为
   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应该建立起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实现资料共享。而且必须保证公民登记的是本人真实情况,而面对我国满大街都是“办证”广告的猖獗状况,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同时,下大决心建立全国实名联网信息库,对于那些假冒、伪造证件者,只要一核对,就可真伪立现。比如实施献血实名制,不但可以鼓励公民自愿献血,而且有利于打击贩、卖血等违法犯罪行为。
   再如银行信息系统,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正式运行。这个数据库目前收录的人数已达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约3500万人。截至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在这些行业实行商业实名制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五)平衡利益,妥善协调
   实名制的推行会遇到来自于运营商的抵制。以网络游戏为例,毫无疑问,有没有身份信息登记的注册对网络游戏的用户注册会有差别,肯定会有一些用户会流失掉,另外网络游戏用户也会对此持消极态度。这套身份信息登记+验证系统的成本必然由他们来分摊;成本不菲,有害无益,他们是会对这个系统进行或明或暗的抵制的。
  所以应该由国家公共支出承担实名制运行的成本,因为这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安全。通过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各方关系,为商业实名制的有效实施铺平道路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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