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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古今中外,违约金在合同实务中应用极为广泛,违约金对于经济生活的重要作用亦日益突显,世界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违约金制度,中国也不例外,不过仍然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 国外相关立法
(一) 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在第1152条以及第1226至1233条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就违约金条款的性格,规定为强制债务履行的手段性格(第1226条)和损害填补之性格(第1229条)。这样的把握,在法国源自波蒂埃(Pothier,1699—1772年),法条的用语与波蒂埃的表达如出一辙。依波蒂埃的见解,违约金条款既属于确保债务履行的手段,则可导出如下结论,亦即违约金条款由于是确保本来债务的履行的,则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并非不能再请求本来债务的履行。
(二) 日本法
日本民法第420条规定:“(1)当事人对于债务的不履行,得预定损害赔偿额。于此场合,法院不得将其额增减。(2)赔偿额的预定,不妨碍请求履行或解除。(3)违约金,推定为赔偿额的预定。”第421条规定了当事人预定以非金钱的财物抵作损害的赔偿场合,准用第420条的规定。自体例言,该条规定位于第三编“债权”第一章“总则”第二节“债权的效力”,是作为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的一个特别问题把握的,而非作为债的担保把握的。
二. 我国违约金的概况
(一) 概念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违约金,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关于违约金,自来立法有两种意义,有以其为债务不履行之制裁者,有以其为预定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总额者,如为前者,则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但得请求支付违约金,且得请求本来之给付。反之如为后者,则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支付违约金与请求本来给付,只得选择其一。
违约金之目的,在保证契约之必能履行,且减轻债权人就债务不履行或不为适当履行所受损害之举证责任。
违约金,依各国之立法有两种性质,其一以违约金为债务不履行之制裁,称固有意义之违约金,其他以之为损害赔偿额之预定。
惩罚性违约金,即固有意义之违约金,乃当事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所约定之一种私的制裁,故亦可谓之违约罚。
(二) 违约金本性是赔偿抑或惩罚
违约金的固有属性到底是赔偿还是惩罚,对次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我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违约金,目的有三:快速赔偿损害、担保债务履行、惩罚违约,对于第一个目的,在此无需赘述,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后两个目的之间的紧密联系:要想担保的目的实现,必须首先使违约金的惩罚性质突显,换句话说,只有当违约金体现为惩罚性违约金时,或者说订立的违约金的确起到了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时,它的担保目的才有实现的可能,或者说它才能在更大意义上有价值。
(三) 违约金的职能
对于违约金的职能是指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还是一种担保方式得
以确定,学术界对于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职能基本持赞同态度,更多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其担保属性,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认。
王利明先生认为,在我国民法中,违约金不仅是债的担保形式,而且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即是分别在“民事责任”章和“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章中规定违约金的。他认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首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这不仅有现行法的规定作为根据,而且还可以从实践中法定违约金的受到重视及违约金构成中过错要件的被强调得到证明。其次,违约金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并不影响其作为担保方式而存在,因其成立方式兼容法定和约定两种。而约定违约金实质上是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从债务,完全符合担保的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不论法定还是约定,违约金都具有督促、制裁、补偿当事人以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
(四)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需要一定的要件,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需要归责事由,一类观点认为,在严格责任原则下,作为当然的推论,违约金的构成不以过错或归责事由的存在为必要;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即使是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金责任的构成,在解释上也应采限缩解释,要求以违约方有过错为要件。
我认为,这里仍然要区别对待,对于赔偿性违约金,因为它重在对损害的赔偿,是一种损害赔偿的预定,因此没有必要强调当事人的过错,而在惩罚性违约金,它重在惩罚违约行为,惩罚的重点就是违约方的过错,在此种情况,违约金责任的成立应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三、我国的相关立法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即使第3款所规定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可与履行债务并用,亦不过是对于迟延赔偿的赔偿额预定,仍属于赔偿性违约金。但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属有效。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合同法草案曾将违约金的性质明确规定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在正式通过的合同法文本中却删去了这一条款。试想如果对违约金作绝对赔偿性质的定性,正式通过的条文又有何必要将其删除?这正是合同立法为惩罚性违约金留下的一点空间。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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