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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金斯在其名著《西方政治传统》一书断言,“就对于法律之下的自由这一概念的强调而言,现代世界直接继承自古代的希腊和罗马”。这一断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西方自由主义发展的一种诠释和内在规则。即自从古希腊世界建立了‘法律之下的自由’的观念之后,自由与法治的原则便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成为西方政治领域最具特色的信念。而哈耶克的关于自由的思想就是这一断言的证明和深化。表现在他不仅在观念上,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行动上扩展了人类自由的边界。本文在理清哈耶克自由思想的同时,着重分析自由与法治是否存在联系,以及在什么角度或者层面上取得联系,考察其是否和西方的政治传统具有内在的合拍。
在对自由的经济学起源的阐释上,哈耶克遵循了以下论证模式:分立的个人知识借助了市场这一超越个人的收集信息制度,得以重新整合,使得每一个个体都可以利用和分享这种知识,这种行为和过程的重复化和持续化就形成了一套市场秩序。这种秩序在给与个体无限可借鉴的信息的同时,也给他们制造了一种真实的自由,使得他们能够超越个体的原始知识、信息的限制,能够在市场上作为一个真正的主体出现。同时不断启示他们应该相信将他们容纳于其中的市场,而不是相信一个外在附加的权威,比如官员、政府。这一点并非是杞人忧天,实际上是与哈耶克关于极权主义之类在市场形成之后对人类自由的控制和畸形诱导的担忧相符合的。
从哈耶克的自由思想形成的方法论或者思维方式层面来讲,尽管他复苏了古典自由主义,借助个人主义理论构成了他自由主义的前提。但是这一切并不是他的直接奋斗对象,他更多是借助批判理性这面大旗,将他所认定的与极权主义相连的思维方式这个予以清除,从而在这个层面上很自然的建立起了他的自由主义学说。他对自己这种行为的解释是很富有激情的。在他看来,集体主义或者说是极权主义的罪恶在于既经由政府干预和经济的计划性制造出一个虚假的市场,又经由政治的全面社会化使得政府对私人的控制成为必然。而这两方面无论哪一种都将对自由本身构成威胁,具体而言就是把自由的产生机制和动力机制人为停止。哈耶克把这种困境的解除寄望于与集体主义相对抗的个人主义,认为其可以为人类开辟出一条自由的途径。也就是说他做出了一个价值判断:基于个人主义出发的自由主义理论将作为一种手段给予人类的自由以最后的保障,尽管这个个人主义是富有工具性意味的。对于这个判断中关于个人所掌握的资源被假定为相同的这种情况是否具有必然性,哈耶克有一定程度上的回避,并且借助了功利主义的理解,将人与物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置换。这种学理上的尴尬境界的出现,是与哈耶克在批判集体主义时对其的假定相关联的,即哈耶克更多的只是把集体主义等同于一种以手段和功能出现的“干预主义”,而非一种可能的市场控制模式。
法与自由的辩证关系是哈耶克思想的核心部分。一方面,哈耶克将自由归结于一切价值的根源和一切道德的基础;一方面他又说“我们是自由的,但我们同时可能也是悲苦的”④,即一个真正的自由可能并不局限在自由所带来的单纯的“自由自在”这个层面上,它一定会涉及到自由的另一面----责任所带来的困苦。自由的诱人之处在于总是期望通过别的个体或者集体的给予而得到,并且希望由一个非自身的存在来承担自由的结果,这是自由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作为自由的相对应的责任及其不确定的结果,却是无人愿意承担的。这种逃避责任的自由就意味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被扭曲、被破坏,即一种“他人就是地狱”状态的出现。而事实上,人们,特别是一个理性的人,都乐于接受前者而排斥后者。这就给自由设下了一个困境,它是自由本身所不能解决的。这种困境的出现,固然与自由本身有相当的关系,但是也与理性的狂妄有着直接的关系。哈耶克认为,正是基于对自身理性和理解力的过度的骄傲和放纵,理性主义的精神成为人类“致命的自负”。并且,哈耶克敏锐地从启蒙时代以来的科学进步中看到了这种“致命的自负”所带来的潜在危险,认为,每一个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都是对人类的自由不断形成一种威胁,因为它强化了人类在判断自己的理性控制能力和理解力上的幻觉 。
哈耶克的自由又是跟财产权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基于这种与财产的联系,又自然的与法治联系在一起。其内在的逻辑在于:哈耶克非常赞同休谟的把一切人的最大自由归结于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的论断,这样自由就同所有权的稳定、所有权的转移需要经过同意、信守承诺具有了内在的对应关系。换个说法,基于这三条自然法则,自由同所有权建立了内在的关联。作为自由的两种可能的变体----孤立的个体的自由和许多互相合作的个体的自由,哈耶克选择了后者而非前者。如果自由分属于孤立的个人,鉴于其个体之间的孤立状态,这种自由至多也只能是这些孤立个体的一种个体感觉或者内在的心理状态,并不具有真实的意味,也无法在一个较长的时空得以延续;如果自由附属于许多相互合作的个体,那么基于这种合作状态的存在延续乃至深化,那些维系合作的最基本的规则将逐渐被抽取出来,其共同性因素就作为一种适用于所有合作情形的抽象规则而存在。对这些所阐述的情境,法律及其行为化的表述---法治就充当了这种抽象规则。这是哈耶克的自由与法治在所有权上得以联系的一个逻辑流向。另一条可能的逻辑流向是经由公正与私有财产的联系而把自由和法治结合在一起的。哈耶克以分立的财产作为出发点,将其认为是先进文明中道德的核心,认为是扩展秩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进而认为“无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这里的财产,我的感觉,应该理解成为明确财产的归属的那些抽象原则。而这些抽象原则的共有的诉求就是法律和法治。这样,公正经由分立的财产就与法治建立了联系;而哈耶克又认为和平、公正和自由是构成世界的三大最高原则,三者相互补充及印证,公正相应的就成为了自由的实施效果的表述或者一种价值衡量的手段。因此,自由与法治就经由这个逻辑环节而得以结合。
在哈耶克的视域内,自由与法治的另一种内在联结是基于扩展秩序的存在以及普遍利益的困境,即在所谓的大社会中作为决定个人的特定满足的情势的非透明性以及现在福利社会中作为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日常需求的过程的非可知性。这种困境导致了一方面私人利益无法聚合,另一方面公共利益被泛化或者人为虚化。这就表明,基于人的本能的私人利益和基于理性的公共利益不仅其各自的存在陷入了不可确证,并且两者的关系也由于本能和理性的固有冲突而无法真正统一。我们又知道,人的本能的偏好与对自由的追求是内在相通的,自由在源头上可以归结为酒神精神,归结为人的本能性因素的一种自然作用;而法治就其形成而言,又是一个理性不断附加的过程,并且以之为主要特征。那么本能和理性的冲突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被置换成自由与法治的冲突。这种冲突作为结合的一种非常态,内在要求能够将本能和理性的冲突限制在可控范围内,以及要求处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一种运作机制的出现。扩展秩序就满足了这种需要,作为人类群体生长出的复杂结构,它首先意味着一种有限理性,意味着一种处于本能和理性之间的能力。这种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成的结果,而是自然发生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符合人类的本能要求的;同时,它又是在无意之间遵守某些传统、主要是道德中产生的,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因此又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对自由的首要价值的追问也使得自由与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哈耶克的学术历程可以归结为理解一个自由社会的秩序是如何可能的问题,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哈耶克反对在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盛行的那些追求无限的自由观,比如将自由等同于随心所欲,等同于无法律或者不被法律所限制,他认为这种普遍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个体的自由之间的冲突会完全冲垮这种臆想的自由。哈耶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可能的选择就是对个人自由进行某些限制,经由法律和道德的共同作用,使一个更大的而且是更自由的秩序成为可能,即要求服从以法律和道德为主旨的抽象规则。哈耶克特别强调抽象规则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只有抽象规则有资格对一切人的自由做出统一的限制,从而排除了其他任何对个人自由领域实施任意的或歧视性的强制的可能性,同时强调政府的必要性只在于实施这种抽象规则。进而做出判断,即个人应当遵从抽象规则。其理由在于抽象规则能够为所有的人保障尽可能多的自由,为最不同寻常的自由和多样性提供了空间。在这里,哈耶克作了一个假定,即他认为自由维护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他的关于抽象规则对自由的维护,就是基于这个假定而推导出的。他认为,人类文明是依靠扩展秩序前行的,扩展秩序尽管也并非尽善尽美,但是与人为的秩序相比 ,其给予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以更大的自由度。因为一个秩序是否可取,不在于它能保持一切因素各就其位,而在于它能够生成在其它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的新力量。而对秩序创造并提供的新力量有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其构成要素在时空中的分布,而是它们的多样
通过对哈耶克的自由思想形成的思维层面的考察,以及选取了理性在自由与责任关系问题上的局限、财产权上透露出的自由与法治的内在逻辑、扩展秩序基础上的本能和理性的冲突以及自由的首要价值的追问四个层面,初步理清了自由的论证逻辑,确立了它的内涵,即哈耶克所说的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一种状态。同时也表明,如果没有扩展秩序对本能和理性的冲突的化解、没有法律对财产权上的自由的保证、没有抽象规则对理性在自由和责任问题上的局限的消除,自由的存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事实层面上都是不可能的。自然而然,基于扩展秩序和抽象规则的法治就这样与自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且取得了真实的意味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学理联结 职称论文发表网http://www.issn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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