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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内容摘要: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法治资源。本文考察并分析了秦朝和法家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原则、价值取向以及实践效果等,其中一些原则、义理和机制与现代法治有相通之处,可为现代法治所用。
关键词:法家 秦朝 法治
秦朝法治思想是对春秋、战国以来法治思想的总结与升华,是秦朝统治者以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它在本质上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它也是统一中国之后秦朝力图治国兴邦,促进封建生产关系发展,进一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举措。秦王朝建立以后秦始皇在统一政治、经济建立和健全国家机构和官僚制度的同时,提出了制定统一的秦朝法制代替七国时代“律令异法”的局面。由此秦朝法治思想之发达,臻于全盛达到了春秋战国以来历史的顶峰,其主要法治思想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与“礼”对立的法律观
法家的法律观主要指他们对法的本质,起源和作用等基本问题的认识,现分述如下:
1.法的本质
法家在倡导“以法治国的过程中,有很多思想和观点是涉及到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其归纳起来可分为:(1)法的规范性。法家认为,法是社会生活中的度量衡,是调整人们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判断是非功过和施行赏罚的客观标准,因此他们常常把法比作规矩、准绳、度量衡。《商君书•修权》中说:“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因此治国必须用法。(2)法的公正性。在法家看来,法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服务的,是公正无私的,它高于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他们把包括天子、国君在内的个人利益叫做“私”,把代表整体的利益叫做“公”,并且“公”高于“私”,强调“立法为公”,“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 (3)法的平等性。法家认为法既然是代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法”,就应该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主张“刑无等级”,“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他们反对西周以来奴隶主贵族实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主张“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韩非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
以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来衡量秦朝法治所主张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思想所包含的平等意旨,虽然也有某种局限性,但与古代西方关于平等的思想相比毫不逊色,它的理性气质及其实践的特性,使其更接近于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的起源
在法的起源问题上,法家认为法同国家一样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在“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阶段是没有国家和法的,后来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人与人、族与族之间相互争斗,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于是使产生了国家和法。恩格斯曾经说过:“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法家的法律起源论完全排斥了殷周以来天命神权的思想,在当时是一种进步的理沦。他们肯定“天地设而民生之”,认为自然界和人类都是客观存在的.既不承认天地是神造的,也不承认民是天造。同样国家既不是神造的,法律也不是天造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圣者、贤者创造的。这种朴素的唯物主义法律起源论,无疑是可贵的。
3.法的作用
在法家看来,法之所以重要是由于法具有“定分止争”,“兴功惧暴”的作用。商鞅曾举例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免可分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商勒认为如果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等“圣人”都会像奔马一样去追逐,如果名分已定,则劳苦的盗贼也不敢去取夺。很明显,这种观点正是当时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财产私有观点进一步发展的反映,对当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封建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管子》论述法的作用时说:“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其中,“兴功”是指富围强兵,“惧暴”是指维护社会稳定,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家迫切统一中国,实现社会稳定的要求。
二、“事皆决于法”,推行“法治”
“以法治国”是秦朝法治思想的核心,也是和儒家进行争论的焦点。在法家看来“法治”优于礼治,它是一种划时代的治理国家之道。商鞅在论述法的重要性时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为治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辨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他们反对“礼治”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反对贵族垄断土地所权的国有制和世袭宗法等级制,主张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和根据功劳和才能授于官制。为了反对“礼治”推“法治”,法家提出了以下两种理论: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天性,就像人饿了要吃饭,累了要休息,冷时需求温暖,痛苦时追求欢乐一样,是人生来就有的。人们追求名利就像水之趋下一样是必然的。《管子•禁藏》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韩非也认为“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因此,商鞅说“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正因为“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的办法把人民纳入法治的轨道。法家的人性论是私有制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为法家推行法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2、“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进化观
许多一知半解的人开口闭口都咒骂法律是死的、守旧的。其实,早在我国先秦时期法家就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法律进化观。他们认为人类社会是向前发展的,一切法律制度都应该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不但不能复古倒退,而且不能固步自封。他们相信世界上没有“万世不变的法则”,法律制度“因时制宜”。商鞅在批驳以甘龙,杜挚等为代表的守旧派时说:“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记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夏,殷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亢者未可必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进化观说:“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他把那些“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的人讥讽为“守株待兔’’的蠢人。
法家这种朴素的唯物主义进化史观,与当时的守旧派相比无疑是进步的,即便是站在今天法理学的角度来评价,其进步性也是无可厚非。相比之下,中世纪西方国家还处在宗教法浓厚的封建统治之下,直至近代才提出类似于此的进化史观。
法家不但有一套推行“法治”的理论,而且还有一套推行“法治”的方法,其要点如下:
1、“缘法而治”,“以法为本”
法家认为要施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即以现代法治理念讲,必须有法可依,“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但立法绝不能随意立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法必须因时而立,即法必须根据当时秦国的国情和历史而定,切不可因循守旧,固步自封.(2)法必须“因人之情”, “令顺民心”,既立法必须符合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顺应“与民分货”的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要求。(3)必须考虑人民是否力所能及,“毋强不能”,否则“令于人之所不能为”则“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则“其事败”。因此,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立禁太多。《管子•立法》篇说:“求多者其得寡,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陵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但是由于后期统治者迷信于暴力,不顾人民死活一味的加强严刑峻法,正如《盐铁论•刑德》中所评论的“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2.法必须“明白易知”,“布之于百姓”
法家主张公布成文法,使法律成为衡量人们言行是非曲直的标准。法家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并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公布成文法的好处是使“万民皆知所避就”,这样“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既有利于防止官吏罪刑擅断,又可防止罪犯法外求情或进行刁难。事实上,统治者在变革中确实做到了法律的普及《韩非子•五蠹》载:“令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战国策•秦策一》载“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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