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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绵阳师范学院,
邮编:621000,
摘要:本文系统地阐述目前最新的合同诈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现实意义,探讨了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一罪与数罪得认定等方面问题,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关键词:合同 ; 诈骗罪 ;司法认定 ;分析 。
一、有关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意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1、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本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也包括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秩序;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方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骗取财物.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以达到诈骗的目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并避免犯罪分子人逃脱法律的制裁。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鉴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故而修订后的刑法将合同诈骗从诈骗罪中分立出来,其主要目的应是立法机关强调对此类社会危害行为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而并非是由于合同诈骗是刑法修订后新出现的犯罪行为。尽管如此,我们仍应在理论上清楚地把握合同诈骗的定位。合同诈骗相对于诈骗罪而言,是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二者在理论上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合同诈骗的特别法条,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第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获大利。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实践中可概括出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财物的;(2)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3)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的;(4)行为人的诱骗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财物;(5)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6)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1、牵连犯问题。从理论上讲合同诈骗罪属于纯正的欺诈犯罪,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罪必然要实行欺诈手段,而这种手段行为又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从而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主张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2、法条竞合问题。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虽然和我国刑法第266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一样都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在此情况下,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共识。但是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时,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属于法条竞合。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并无必然的竞合,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形态。笔者同意前者的观点。
3、关于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定性
犯罪人连续实施的数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可能分别涉及不同的诈骗罪名,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因其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独立性和主、次难分,以及犯罪方法、触犯罪名的不同,不符合连续犯和牵连犯的犯罪特征,在加上连续诈骗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单个犯罪行为大,所以基于主、客观两方面考虑,只有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定性准确,罚当其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连续诈骗行为中部分诈骗行为或全部诈骗行为因其诈骗数额达不到起刑标准而不能定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能独立成罪的,按其所触犯的罪名定罪,不能独立成罪的,计算其诈骗总额,如果诈骗总额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则按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即以普通诈骗罪和已认定的特殊诈骗罪数罪并罚◇Ⅳ果诈骗总额仍达不到犯罪标准,则只以已认定的特殊诈骗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四、参考文献:
1、 肖中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载《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0.第三期.120页
2、 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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