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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苏、浙、皖三省 农村 为中心
【 内容 提要】高利贷作为一种广泛的 社会 经济 现象,对 20世纪二三十年代 中国 农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但是,高利贷也维持了农村 金融 和农村经济运转,尽管这种运转十分滞涩和残酷无情。从较长的时段看,高利贷猖獗不仅意味农村贫困化,而且也反映了商品经济 发展 引起的货币资本需求,并且小农借高利贷经营副业也获得了相应的比较利益。从全社会看,高利贷还在某种程度上维持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小农经济是高利贷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高利贷对社会经济的破坏作用是表层的,在社会经济衰落过程中,高利贷只会起到加重的作用。
【关 键 词】高利贷 /小农经济/农村金融/社会再生产/商品经济
【 正 文】
高利贷对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村的负面 影响 十分明显(注:本文把年利息高于20%或者未达此数而债主用其他手段非法获利的借贷界定为高利贷(参见王志莘、吴敬敷《农业金融经营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55~257页)。),但是作为一个广泛的社会经济现象,高利贷必然有其存在的条件和理由,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高利贷对农村经济的作用基本上表现在消极方面,但消极作用不能涵盖其全部内容,所以,在评价高利贷对农村经济的作用时,不应只谈其单一的负面影响,更不应仅仅用道德批判来代替对其评价,而是应该把它放在农民生活和生产的具体场景中,放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尤其是放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进行考察。本文在 总结 前贤成果的基础上,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抗战前)苏、浙、皖三省农村为中心,从高利贷维持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运转;维持农民生存和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农民借高利贷经营副业,充分利用劳动力,从而获得比较利益;高利贷存在的根源,以及它对农村社会经济破坏的程度和性质等方面,阐述高利贷某些正面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1915年通县农工银行的设立标志着中国 现代 农业金融的发端。其后,农工银行相继在全国各地成立,在本文讨论的地域范围内,1927年以前主要有绍兴农工银行、嵊县农工银行和吴江震泽江丰农工银行。(注: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 研究 室编:《全国银行年鉴》(二十六年,上),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第二十四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第15~16页。)1921~1927年全国共有农工银行十余家,不仅数量少、资本弱,而且大多与农业无涉,徒拥农工银行虚名。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设立银行的高潮中,农工银行也相继开设。据统计,到1936年,全国共有农工银行39家,1927年以前成立了7家,1928~1933年和1933年以后各16家。1934~1936年农工银行资本最大者在500万元以上,最小者仅约为1万元。以苏、浙、皖三省而论,江苏有3家农工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丰县农工银行和吴县田业银行,总资本约为420万元。(注:以上数字据《全国银行年鉴》(二十六年,上)第12~44页有关数据 计算 而来。)浙江省政府1929年拨款50万元作为中国农工银行股份,让其在杭州设立分行,后又拨款38万元作为该行农民放款基金。1929~1932年嘉兴、海宁、余姚、绍兴、衢县、崇德、嘉善7县设立了农民银行,1931~1934年平湖、海盐、金华等23个县成立了农民借贷所,遂昌等5个县限期成立农民借贷所,(注: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秘书处编印:《一年来复兴农村政策之实施状况》,1934年8月20日。)到1936年浙江共有15家农民银行(含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资本总额138万元。安徽到1936年仍然没有农工银行。尽管抗战前中国农工银行尤其是江浙地区农工银行有所发展,但是总体看来,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为止,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刚刚起步,农户借贷渠道基本上仍然依赖典当、钱庄、合会和私人放贷等等,除此之外,小农借贷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换言之,传统的借贷渠道仍然是农村金融的绝对主体,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只有依赖它们才能够得以运转。
据1934年全国土地委员会抽样调查,全国平均,借钱农户占43.87%,户均负债112.709元,苏、浙、皖三省负债农户比例分别达50.82%、60.84%和66.05%,户均负债额分别为155.192、158.176和118.041元。(注:中国第二 历史 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37、39~40页。)按照土地委员会调查结果,全国4.5亿农户“负债总额在三十五万万(元)以上”(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37、39~40页。)。苏、浙、皖三省农户数分别为5056536、3164857和2682244(注: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1、21、37页。),以此计算,则三省农户负债额分别为398801785元、304567729元和209124051元,合计超过9亿元。然而,农户如此巨大的负债是从何处借来的呢?据《农情报告》报道,江苏、浙江、安徽农户借贷来源,三省平均,只有10.37%来源于银行和合作社,其他全部来源于传统的借贷机构。(注: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 科学 出版社1955年版,第345、309页。)即使是农户借贷只有10.37%来源于银行和合作社的比例,仍有夸大的嫌疑。例如,据笔者估算,二三十年代流入安徽农村的银行资本总数最多为1500万元,若按农户借贷8.6%来源于合作社计算,则需1840万元,所以这个比例显然有误,更何况流入农村的银行资本相当一部分是作为建设农仓之用,而非用于农户借贷。苏、浙、皖三省是二三十年代农村合作开展得较好的地区,也是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放款最多的地区,(注:参阅拙文《抗战前江苏省农民银行述论》,《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即使在这个地区,农户从银行获得的借款也不过只占借款来源的10.37%,其他地区则更遑论矣。可见农户借贷基本上依赖典当、钱庄、商店、地主、富农和商人,而这些借贷的主体部分就是高利贷。按土地委员会调查,全国平均,只有13.11%的借贷,周年利息在20%以下,不属于高利贷。如果以全国农户负债总额为35亿元计算,则约有30亿元借贷为高利贷,苏、浙、皖三省农户至少借有7.8亿元高利贷,高利贷在农村金融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假设,如果没有高利贷,农村金融将彻底崩溃,农村经济从而也将无法运转。
此外,虽然平常年份农户所借高利贷资金主体来自农村内部,由于农产品与 工业 品交换较为顺利,还是有相当数量的现金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流动,但是20世纪30年代前期工农业产品不等幅跌价,在价格剪刀差迅速扩大过程中,农民用农产品换回的现金(或工业日用品)大幅度减少,从而对农村固有资金依赖更加严重,高利贷虽然更加苛刻,但对小农的重要性却比从前大大加强了,高利贷在对农民剥削加重的同时,对维持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运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大大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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