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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 鹤壁 458000)
摘要:秦朝法治思想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但是长期以来后人论及秦朝的暴政及其灭亡的原因时,往往将其归咎于法家的法治理论及其实践,法治由此背上恶名,几乎成为专制暴政的代名词,以致后人论及法治便心有余悸。笔者通过大量文献资料,本文探讨了秦朝法治思想的正反两个方面问题。
众所周知,秦原本是“僻在雍州”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鞍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一直以来,人们常局限于秦朝的繁法严刑,残酷暴虐等笼统的指斥和咒骂,对秦的法治不能正确看待是极不公平的。实际上秦朝覆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仅仅因其法治”。柳宗元就认为秦“失在于政,而不在于制”。章太炎在分析秦朝灭亡的原因时认为“亡其国者,非法之罪也”。
其实,秦朝法治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例如“不法古,不循今”[3]的历史进化观;“事皆决于法”,实行“法治”;公布成文法,完善立法,使法“明白易知”;严格执法,“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等等。当然,以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现代法治来衡量秦朝法治理论与实践,其中也确有诸多历史局限性,如法自君出,实行“独断”,“强国弱民”,用法太过及钳制自由等,都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
一、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
中国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由秦来统一是与秦比较彻底地奉行法治分不开的,可以说秦朝的法治思想为秦朝的强大和统一奠定了基础。然秦统一后,更加迷信暴力,无视法家思想存在的危机,在没有外部约束力量的情况下,秦王朝统治者开始将法家思想推向极端,并最终影响到秦王朝的覆亡。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法自君出,实行“独断”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三)“强国弱民”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民,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韩非甚至认为,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只有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四)“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此外,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的理论,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二、秦朝法治思想的先进方面
(四)废除世袭“因功赏爵”,“察能授官”
法家认为除君主之外的其他所有人都应论功行赏,不论其出身如何,都应以是否贤能为标准.“因功赏爵”,“察能授官”。因此无论是李悝在魏国所实行的改制,还是吴起在楚国所推行的改革,抑或是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其重要内容之一都是打破贵族世袭制,代之以惟才是举,任人惟贤的官吏任免制度。秦始皇时“子弟为庶人,所任将相李斯、蒙恬皆功臣良吏也”。这种“赏善不遗匹夫”的做法实际上与世卿世禄制截然相反,即“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法家特别重视治吏的成败,认为治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法家特别重视构建官吏的组织与监督机制,并形成严于治吏的优良传统。韩非就明确的指出,“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秦朝继承这一传统对官吏严格要求,以致在秦末动乱中“时则有叛人而无叛吏”。
(五)奖励农战,富国强兵
法家认为“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因此国家富强可以维持人丁兴旺,提供更多的兵源,进而在各国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兵强而主尊”,有利于维护以王权为核心的政府权威,“主尊”才能确保国家强盛,“兵强”是确保“主尊”的要件之一,而“兵强”又必须以“国富”为基础。此外,法家还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管子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那么如何才能富国强兵昵? 法家认为兵源来之于农民,财力、物力来源于农业,所以欲国家之富强,并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自然离不开农战。《商君书•农战》说:“粟多则国富”,而“不生粟之国亡”,“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与此同时,法家主张抑制工商认为工商为末,是“侔农夫之利也”。为了实行农战法家推行了以下措施:一是奖励耕战。《史记•商君列传》载:“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即努力从事本业(农业)而生产粟帛多的,免除徭役。二是惩罚懒隋。同书载:“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即对从事末业(商业)和不事生产而贫者,罚做奴隶。
上述富固强兵的措施在当时实行法治国家收到显著成效,以秦国为例,《史记•商君到传》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又曰:“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
(六)严刑重罚,“以刑去刑”
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奸止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郑国执政者子产临终时告诫他的继承者太叔说:“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矣焉;水懦弱,民狎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在法家看来,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鞅说:“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去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法家的重刑主张及实践,不仅受到儒家和道家的指责,还受到后世的批判。事实上,对法家的重刑主义也不应简单理解:一是法家所主张的重刑不是为了刑罚而刑罚,而是借助重刑的成慑,预防犯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可谓与儒家的“去刑”,“无讼”的最终目的可谓殊途同归。二是法家所主张重刑有“法不阿贯”,“刑无等级”的平等观,尽管这种平等观有明显的局限性,但与“刑不上大夫”的原则相比,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三是法家主张公布成文法,使民知之,这与不教而杀地滥用刑罚是有一定区别的。
总而言之,秦朝法治可谓有得有失,我们不应该只见其失面,反之,还应更看重它的得面,吸取精华,去其糟粕。马克思主义不是说过?事物是对立统一的,应该辨证的看待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辨证反思,有必要对中国的法治资源进行认真梳理,珍惜并善待自己的传统。
参考文献:
1、李云凯、孙开禹:《试论秦朝“法治主义’的经验教训》,《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2年版第4期。
2、刘忡一:《法家思想与秦朝的速亡》,《求实学报》,1998年版,第3期。
3、史广全:《秦朝法治失败原因的理性思考》,《求实学报》,2001年第3期。
4、高鸿钧:《先秦和秦朝法治的现代省思》,《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5、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台湾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七十三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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